【盐城中院】罪犯金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637
罪犯金李,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0031315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5年11月17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7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8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2019年3月6日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9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后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2020)苏13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止)。
罪犯金李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履行人民币0.6万元)。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具有四次以上劣迹恶习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