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朱继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613
罪犯朱继宗,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10503189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14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
2022年7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继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32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折款人民币62.823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朱继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折款人民币62.8231万元(已执行1.419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继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