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欢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584
罪犯周欢,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9020454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17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1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8月3日刑满释放。
2022年6月15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综合考量罪犯前科情况以及本次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