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01号

    罪犯姚刚,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8021707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04年2月曾因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23日曾因嫖娼被海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

    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21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22.640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以(2019)苏06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于2019年6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罪犯姚刚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34.6405万元(已履行5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