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00号

    罪犯王星星,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6092115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9月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星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星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星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