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498号

    罪犯乐皓峰,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上海市黄浦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7071628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1996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4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乐皓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20.3233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乐皓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未履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20.323313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乐皓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