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胡福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484
罪犯胡福建,曾用名胡福剑,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92022040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7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830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福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胡福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福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