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41号

    罪犯叶万东,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江西省龙南县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80127005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11日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15年8月12日)。

    2015年8月24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万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9.65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扬刑二终字第00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2日止)。

    罪犯叶万东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已履行一千元);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九万六千五百六十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万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