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吴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1297
罪犯吴杰,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2091547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一千零九百五十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苏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吴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已履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一千零九百五十元(已履行)。鉴于该犯于2022年8月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处理,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