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卢云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762
罪犯卢云,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110778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4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苏12刑终126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卢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