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36号

    罪犯刘浩,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85111318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月12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31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共同退赔人民币190.42939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未履行);继续共同退赔人民币190.429393万元(已履行655601.87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