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35号

    罪犯李振军,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5121326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10月13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3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振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振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