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若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560
罪犯黄若孟,男,1995年8月5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0805195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若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五万零五百九十六元八角。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若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五万零五百九十六元八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罪犯黄若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未履行),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九十五万零五百九十六元八角(已履行八百四十二元九角七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若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