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进启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469
罪犯黄进启,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0714199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进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进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433472.3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6日止)。
罪犯黄进启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整(已履行二万八千元);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433472.34元(已履行708625.03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进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