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蔡三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526
罪犯蔡三星,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8092042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三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蔡三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三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