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徐一方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698
罪犯徐一方,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5031220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5年12月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
2020年9月24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2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一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6127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徐一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一万六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61272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综合考量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一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