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26号

    罪犯王乃涛,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110436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1998年2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2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2020年6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1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乃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苏13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乃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已履行一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综合考量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乃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