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星海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702
罪犯陈星海,男,1997年6月7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70607585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8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星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星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星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