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金城假释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850
罪犯周金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河北省清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0101730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8年6月5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9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金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4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12月6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3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11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30日止)。
罪犯周金城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周金城适宜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城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