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斌荣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1149
罪犯王斌荣,男,1973年4月1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73040115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1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斌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斌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0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