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倪子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751
罪犯倪子超,男,2003年12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022003121806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2021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2月17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子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倪子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子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