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980
罪犯张林,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9032514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5月25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3.507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3.5079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