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林克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414
罪犯林克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文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5110661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克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追缴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款1867.60657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林克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未履行;追缴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1867.606573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克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