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常玉磊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854
罪犯常玉磊,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9081362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2010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曾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2020年9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3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常玉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苏02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常玉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玉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