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304号

    罪犯顾某玲,女,1987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9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9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5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

    罪犯顾某玲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家属提供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的缴纳金额为人民币14400元的单据一张,其中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收款金额人民币64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