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玲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08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301号
罪犯陈某玲,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30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玲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33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78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玲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78万元,上缴国库。罪犯陈某玲家属于2023年1月16日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37.78万元,并提供收据二张。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