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73号

    罪犯赵某惠,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30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4日止)。

    罪犯赵某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人民币三万九千八百元七角六分后,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苏04执254号之三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赵某惠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