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70号

    罪犯王某良,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江苏省昆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3年1月23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王某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苏中刑终字第0058号刑事裁定,准许王某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执行。2016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5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6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9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0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王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4年7月15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执3045号执行告知书,证明已履行完毕。罪犯王某良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