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47号

    罪犯王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1999年11月24日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2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9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王某与另外三名同案犯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元,追缴王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苏09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1日止)。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该犯与三名同案犯共同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该犯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9月29日经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23执100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10日该犯家属代为履行人民币五千元。罪犯王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