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59号

    罪犯孙某,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吉林省敦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7年7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2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苏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孙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