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36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71号
罪犯陈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8刑初1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4年8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8执12914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履行完毕。罪犯陈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