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81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48号
罪犯陈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8年5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1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32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苏02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0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5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1月8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1执180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陈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