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27号

    罪犯赵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3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刑更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赵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