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04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23号
罪犯赵某富,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8年9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锡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一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6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4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宁刑执字第18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1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8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罪犯赵某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四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一元,2009年2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锡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予以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赵某富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