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33号

    罪犯张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11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1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三千五百零一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苏11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30日止)。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2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111执387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并结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三千五百零一元,判决前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三十万四千三百八十六元六角七分和宝马汽车一辆,2024年10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南京监狱发函,证明已执行到位并结案。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张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