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兵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639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29号
罪犯张某兵,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4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刑更4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张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22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执474号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张某兵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