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胥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99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32号
罪犯胥某,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陕西省大荔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7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胥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6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1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6月20日止)。
罪犯胥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2022年4月25日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6执126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罪犯胥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胥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