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钱某七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922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41号
罪犯钱某七,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7年10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钱某七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苏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刑更2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钱某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执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钱某七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