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彭某军,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7年4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四名同案犯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苏刑终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6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彭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与四名同案犯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彭某军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