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栾某亮,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2010年2月25日曾因犯贩卖假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6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栾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栾某亮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6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栾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4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执402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栾某亮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栾某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