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栾某亮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750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栾某亮,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2010年2月25日曾因犯贩卖假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6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栾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栾某亮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6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栾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4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执402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栾某亮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栾某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