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刘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6年1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三十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3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5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27日止)。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履行人民币四万元,退赔人民币三百三十三万五千元未履行,2016年7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1执66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刘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