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林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8年6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苏刑终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准许林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6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执字第11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6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8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01执881号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林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