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21号

    罪犯雷某友,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6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雷某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6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雷某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苏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6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雷某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雷某友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某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