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某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44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21号
罪犯雷某友,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6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雷某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6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雷某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苏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6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雷某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雷某友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某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