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聪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614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25号
罪犯胡某聪,男,1990年2月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某聪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刑终40号刑事裁定,准许胡某聪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刑更4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胡某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五十三元六角三分后,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苏01执1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胡某聪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