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仇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608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仇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5年4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0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4日止)。
罪犯仇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7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16执恢431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履行完毕。罪犯仇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仇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