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银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605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83号
罪犯朱某银,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2023年9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09刑初15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