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83号

    罪犯朱某银,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2023年9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09刑初15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