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150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63号
罪犯朱某,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8月12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30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四十五万零六百二十一元。罪犯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苏03刑终43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部分履行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零六百二十一元未退赔。2021年12月11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0324执4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