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726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97号
罪犯杨某龙,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曾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于2018年2月1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2022年8月2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02刑初8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二万九千五百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