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21号

    罪犯晏某华,男,1963年2月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晏某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晏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