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35号

    罪犯徐某飞,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省金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二日。

    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坛刑二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6年2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5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

    罪犯徐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已履行三千元,违法所得四百九十万七千六百一十一元未履行,2024年8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做出(2024)苏0413执3153号之一和(2024)苏0413执3154号之一的刑事裁定书,终结缴纳罚金和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