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飞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4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35号
罪犯徐某飞,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省金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二日。
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坛刑二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6年2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5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
罪犯徐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已履行三千元,违法所得四百九十万七千六百一十一元未履行,2024年8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做出(2024)苏0413执3153号之一和(2024)苏0413执3154号之一的刑事裁定书,终结缴纳罚金和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